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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涉及您之隱私權益,本公司依據有關法令告知如下: 一、您同意本公司就您的個人資料依照本同意書及附表所列方式蒐集、處理及使用。 二、您對本公司保留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如本公司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三、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您行使上述權利,可能致使本公司因無相關個人資料而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而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或必須限制提供之服務, 或因重新查找而延長服務時間等。如您不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請勿在本網站上提供您的個人資料。 四、於相關法規許可範圍內,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依相關法規或視情形修訂本同意書,並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後的內容,使您知悉並查閱。 特定目的說明 基於您同意本公司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份、與您進行聯絡。(包括:消費爭議處理及消費者保護;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公司名稱、聯絡電話、行動電話、E-mail、地址… 利用對象
  1.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非公務機關。
  3. 裕益汽車或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及本公司位於國外之集團總部。
  4. 依有效國內法令規定之有權機關。
利用期間
  1. 6年/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因執行法定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上開期間或保存年限,以最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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